城市灯光照明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深圳市新出台的《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前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相比,制定出台这一新规的意义何在?该《办法》又有什么亮点?7月31日,深圳市城管局灯光环境管理中心对《办法》的制定、亮点以及深圳市下一步即将开展的城市照明工作进行了解读。
据悉,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提升城市照明品质,促进各区城市照明均衡发展,促进能源节约,具有积极的意义。
缘起 旧规实施20余年 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城市照明设施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照明环境是城市环境的重要体现。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特区规定》)实施至今已21年,城市照明工作的法律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我市城市照明管理体制、机制等都发生了重大改变,已经难以满足当前城市发展的需要,亟需制定新的规章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
满足城市照明上位法的需要。2010年,国家住建部颁布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将城市道路照明以外的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纳入城市照明的管理范畴,扩大了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领域,并对城市照明的含义、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以及节约能源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特区规定》已不能满足新要求,深圳市迫切需要根据国家的规定出台新的管理规定。
实现特区公共服务一体化的需要。《特区规定》只适用于原特区内,原特区外则适用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管理依据和标准的不同导致原特区内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标准远高于原特区外。2010年特区一体化后,为实现基础设施一体化、城市管理一体化的要求,迫切需要出台新的统一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打通理顺关键环节和程序的需要。城市照明分为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两类。以城市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主要由政府投资,与道路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后期移交城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维护管理。而景观照明的投资主体包括政府和社会两类,投资主体的不同,从前期的规划设计到中期的验收移交,再到后期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也各有不同。为了合理建好、充分用好、加强管好城市照明设施,必须抓住规划建设、移交和维护管理三个关键环节,确定各环节的责任主体,明确权利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规定落实到位。为此,需要制定规章层级以上的立法文件,满足日常管理需求。
亮点1 适用全市 景观照明等都纳入管理
新《办法》涵盖范围从功能照明扩充到城市照明。功能照明与公众出行安全紧密相连。景观照明虽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但效果非常多元,对明晰城市轮廓、突出城市结构和线条、体现城市的文化底蕴、提升城市夜间环境品质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一直以来,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侧重在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对其他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关注不够。为使城市照明全面均衡发展,与国家要求相衔接,《办法》扩充了城市照明的内涵,将城市道路照明以外的住宅区、公园、公共绿地等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全部纳入城市照明管理范畴。同时,明确了《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为确保城市照明设施有人管、管到位,《办法》明晰了责任主体。其中,原则确定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根据历史形成的供电网络和专业化管理需要,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的道路照明设施由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其他区域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各区(新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管理。
《办法》明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隧道内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规定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外,其他城市照明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相应设施的管理。
《办法》强调了专项规划,明确了城市照明建设“三同时”要求。《办法》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有机结合,强调了加强城市规划在城市照明,特别是景观照明建设管理中的指引作用。
《深圳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2013-2020)》已于2017年1月12日颁布实施。城市照明建设应做到“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和重点区域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为落实“三同时”要求,首先,将景观照明范围限定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地标、节点、主要景观廊道、重要交通门户等重点区域;其次,在土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划要求;第三,规划国土部门在对主体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一并对景观照明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规划要求落到实处。
强化城市照明设施的移交接管和资料备案。需要移交管理的政府投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在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参加。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一并验收城市照明设施,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办法》还要求城市照明设施的灯光不得直射居住建筑物窗户,鼓励建筑物实施内透照明。
亮点2 明确各类照明的责任与管理标准
良好的维护管理是充分发挥城市照明设施效能的前提。在城市照明设施内涵和外延拓展后,需要清晰划分其他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明确维护管理标准,设定保护措施。《办法》第三章对维护管理进行了专章规范。
明确责任人。除移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外,《办法》遵循“谁建设谁管理”原则,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主体予以了明确。
明确管理方式。由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维护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市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明确维护标准。市城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标准,包括城市道路的照明设施的亮灯率,故障处理时限,并要求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市民出行安全等。
明确维护费用。根据投资主体、维护管理主体和是否纳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或者按要求亮灯等因素,分别确定由财政资金承担维护费用或者按照规定给予维护费和电费补贴。
明确保护措施。建设项目确需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在城市道路照明管线上方开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后才能动工。禁止擅自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接电和设置广告或者装饰物,并对妨碍或者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禁止行为予以了明确。
《办法》第四章对城市照明节能环保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是对led城市照明设施进行智能化监控和管理,实现科学合理开关灯和亮度控制;二是支持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及时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产品;三是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四是集中开展城市照明节能减排的宣传推广。
为了遏制和惩戒违法行为,《办法》第五章加重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细化了自由裁量权,在处罚标准方面注意与《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保持衔接,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施行 摸清照明设施底数,控制亮度与时间
《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为推动《办法》更好的施行,下一步,市城管局灯光环境管理中心将重点推动两项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规划要求,确保景观照明“三同时”有效落地。城管、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尽快明确实行“三同时”的景观照明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规划国土、住建、城管部门在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加强协作,完善设计指引和技术要求,确保景观照明“三同时”得到有效落实,提升我市夜晚景观水平,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夜晚灯光环境。
二是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照明安全运行和节能环保水平。摸清城市照明设施底数,理顺部门权责,提升城市照明管理水平,真正做到精细化管理,确保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结合人口密度、市民生产生活规律等因素大力推进城市照明设施智能化监控和管理,科学合理控制亮度、照明时间等;支持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及时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产品,推进城市耗能照明设施节能改造工作;led灯具生产厂家建议各广告工程公司可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合理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